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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EN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供個案採購使用者,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擬向合格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若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八、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九、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