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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
二、逾申請期限。
三、不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
四、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盡。
五、補助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
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之事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
民間團體得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辦理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之專責社工、社工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之費用。
二、志工諮詢或關懷服務費用。
三、辦理家事服務中心人員及志工教育訓練、方案督導、個案研討及觀摩會之費用。
四、其他經本院核准之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之基準,由本院定之,並得依年度施政計畫、當年度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申請補助狀況及實務需要,酌予調整。
民間團體得申請補助之第一項各款合計總金額,最高不得逾主管機關與該團體所定委託契約之總金額。但離島或經本院審酌主管機關財力分級及當地社會資源連結不易認有必要之地區,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