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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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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支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召開之會議,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
第 6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四次。
本會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本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