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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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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第 10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