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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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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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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 10 條
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
第 7 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四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科學組
二、工程科學組。
三、生命科學組。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