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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