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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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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1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業務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獎章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EN
第 9 條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