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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本辦法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
一、住宅輔購(建)貸款事項。
二、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四、公保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作業事項。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