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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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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第 35 條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