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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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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5 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課程;其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