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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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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11-1 條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