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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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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