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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考試辦理次數、期限。
驗光人員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
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前二項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自本法公布施行起十年內免依第四十三條處罰。
前項公司(商號),於十年期滿之翌日起,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