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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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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認定成員組成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