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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8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