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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