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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