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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考選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其送達方式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