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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等事項,應行迴避。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均應主動告知考選部。
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