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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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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21 條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