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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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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20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