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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 1 條
為落實管理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運用執行,
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53 條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