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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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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50-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