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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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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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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33 條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及申報。
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