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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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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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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7 條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