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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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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63 條
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