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