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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