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