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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為漁業需要,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污染防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及中央航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