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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