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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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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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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EN
第 1 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