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航空站,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所在機場周圍地區飛航噪音狀況。
前項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第一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區劃定原則、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測定條件、申報資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