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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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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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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3 條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噪音管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