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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