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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