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