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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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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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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1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