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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