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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