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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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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85 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