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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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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19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