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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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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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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58-1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