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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