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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EN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