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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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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13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