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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
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