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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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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69 條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
二、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或津貼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