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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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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63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之支付,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