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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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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50 條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