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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